杭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贷款基本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杭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贷款条件及首付比率

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不同房屋类型,首付款比例规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3.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商业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资料

职工应按购买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共同还款承诺人的个人基本材料和购房证明材料原件:

(一)申请人(配偶、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共同还款承诺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杭州市区(除临安外)的,无需提供杭州市区家庭住房情况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桐庐、建德、临安和淳安的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下同)需提供缴存地的家庭住房情况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杭州地区之外的职工家庭另需提供缴存和户籍所在地的家庭住房情况记录。

(三)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近12个月内公积金缴存在杭州地区之外的职工家庭,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含每月末账户余额的缴存明细对账单。

(四)购房证明: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

提供《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2、购买本市二手房的:

提供《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出让方的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契证)、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状况表、首付款凭证。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客服热线